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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上半年非公经济运行报告数据

更新时间:2017-10-27 17:47:47

        2017年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非公单位2.3万家,实现营业收入26503.8 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较1季度回落3个百分点;创造利润2120.6 亿元,同比增长45.0%;吸纳就业382.0万人,同比增长1.3%。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4466.6亿元,同比增长11.9%,增速较1季度回落4.3个百分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329.1 亿元,同比增长17.7%;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708.1 亿元,同比增长4.1%。 
 
  分行业看,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非公经济收入增长较快,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77.0亿元、776.8亿元和11689.2亿元,同比增长28.0%、18.1%和16.0%。此外,一些与政策调控有关的行业发展减缓,建筑业、房地产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83.0亿元和651.5亿元,同比下降14.3%和3.2%,增速较1季度分别下滑13.4和2.3个百分点。 
 
  分规模看,非公经济中的大型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1556.9亿元,同比增长10.5%,与1季度发展速度持平;中小微型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2810.0亿元,同比增长9.2%,增速较1季度下降4.1个百分点。 
 
  分功能区看,首都功能核心区非公经济实现营业收入4334.3亿元,同比增长16.3%;城市功能拓展区实现营业收入14459.2亿元,同比增长10.3%;城市发展新区实现营业收入6699.6亿元,同比增长10.5%;生态涵养发展区实现营业收入1010.7亿元,同比增长2.1%。
 
附注: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内且资产由我国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的“非公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主要经费来源于私人、港澳台资和外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私人、港澳台及外商控股是指由其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经济成分。统计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0人及以上的法人单位),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其中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为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以及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二、采集渠道 
 
  非公经济统计数据是以政府综合统计现有资源为主体,通过定期整合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获取统计资料。 
 
  三、标准划分 
 
  北京市非公经济划型标准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非公经济统计范畴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两方面界定。 
 
  (1)生产资料完全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人单位。即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登记注册类型”标识为“私营独资企业(171)”、“私营合伙企业(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0)”、“外资企业(330)”的法人单位全部纳入非公经济统计范畴。 
 
  (2)生产资料具有“混合经济”特征的法人单位。即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登记注册类型”标识为“其他联营(14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其他(19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90)”、“中外合资经营(310)”、“中外合作经营(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其他外商投资(390)”的单位则要根据机构类型分类处理。 
 
  其中的企业法人单位,根据 “控股情况”进行划分,将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和外商控股纳入非公经济范畴。 
 
  非企业法人单位要依据注册经济类型界定。登记注册类型为“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90)”、“中外合资经营(310)”、“中外合作经营(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其他外商投资(390)”的法人单位,视同为非公经济。 
 
  (3)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与所属法人单位一致。 
 
  (4)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非公经济范畴。 
 
  四、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利润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