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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证监会发了3大"红包":减持规定将做修改 那两个是

更新时间:2017-05-27 09:31:14

香港地区等境外发达证券市场,在锁定期和信息披露上要求严格。

美国经验:

资料显示,美国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最为著名的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从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申报、锁定期和减持数量等方面对大股东减持作了规定和限制。具体来看:

锁定期要求方面,144规则对所有受限证券均规定了锁定期,并根据发行人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锁定期:对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期为6个月;对非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期为1年。锁定期从买入证券并支付完毕全部对价后起算。

交易申报要求方面,发行人的关联方在任意三个月内减持总量超过5000股,或者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应当向SEC提交144表格。要求填写的信息主要涉及发行人的基本信息、本次减持数量、前三个月的减持情况等。此外,如果减持的证券是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证券持有人还应当向交易所递送144表格。

交易方式要求方面,发行人的关联方只有通过“委托经纪商进行交易”“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无风险自营交易”等方式减持时,才无需向SEC注册。

减持数量限制方面,发行人的关联方每任意三个月内可减持证券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流通在外证券总量的1%”、“履行交易申报要求的前四周内,该证券的每周平均交易量”两值中的较大值。

香港经验:

香港市场则是从锁定期和信息披露两方面避免大股东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它不仅要求IPO项目必须有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之日起7个月至12个月内控股股东不得丧失控股地位,还针对控股股东、董监高制定了差别化的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来看:

锁定期要求方面,香港规定IPO项目必须有锁定期,要求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7至12个月内不得丧失控股地位。同时,允许控股股东质押,但应如实披露。此外,在香港的市场实践中,IPO前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等投资者也需要在IPO中遵守锁定期限制,时间通常为6个月。

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分别对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管设立了严格的披露标准。其中,董事和高管须披露所有交易,没有比例界限,即便持有极少量的股份或者债券也要披露。一般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管应当在需要披露的事件发生后的3个营业日内,按照证监会制定的表格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向上市公司和联交所发出通知;香港联交所应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个别情况下,填报信息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0个交易日。

专家称,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