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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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新规12月实施 项目不少于15%土地交政府

更新时间:2018-12-07 08:52:59


      不少于15%的土地需无偿移交给政府,优先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11月27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规定》简化了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优化工作程序和手续,还对权属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罚款、地价、契税缴交要求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后,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其余部分无偿移交政府。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的土地优先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附具体条文】
 
  【历史用地处置比例】城市更新单元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后,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其余部分无偿移交政府。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的土地优先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关于土地信息核查,《规定》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相应删除了申请材料、核查复函中与建筑物相关的内容。
 
  在历史用地处置的范围界定上,《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征(转)地协议中约定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
 
  记者了解到,在历史用地处置的材料上,按《规定》,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需满足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前的要求。原有政策在历史用地处置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即由街道办认定用地行为发生时间,《规定》取消了该材料要求,由区更新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地形图、影像图等技术资料进行认定。在申请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将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
 
  《规定》也明确:如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开发建设用地的规划容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