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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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通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更新时间:2017-06-19 13:52:49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