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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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

北京中经纵横经济研究院
为您提供清洁生产相关的咨询服务

  北京中经纵横经济研究院(现更名为:北京中经纵横信息咨询中心)联合国家科研机构以及发改委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为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评估报告、能源管理中心、产业振兴、环资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战略新兴产业、农业资金申请、商业计划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特色小镇、PPP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美丽乡村项目咨询服务工作。具体联系办法如下:
 
    北京总部: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国家发改委宏观院)B座23层
    咨询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6990
    联 系 人:李春风 孙薇
    单位信箱:vip@cmrn.com.cn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400 8099 707
 
相关甲级资质(样本):
 
    山东省办事处:
    地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天业国际大厦10层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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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办事处:
    地址:浙江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9号采荷嘉业1号办公楼3层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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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20层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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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办事处:
    地址:辽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5号信息产业大厦A座12层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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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办事处:
    地址:安徽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8号21层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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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陕西西安市北大街凯爱大厦B座8层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 879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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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西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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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由多位长期参与政府及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评估工作的各领域专家顾问、研究人员、甲级资质单位的资深咨询师等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共同组建而成。主 要为企业项目立项、资金申请、筹资融资等事项提供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商业计划书等服务。目前已完成的报告涉及能源、冶金、电子、通讯、化工、教 育、旅游、建筑、医药、金融、机械、农业等20多个行业。
  凭借强大的专家团队、权威的甲级资质证和广泛的公共关系资源,已成功协助上千家企业完成相关项目立项、融资等贴身定制式服务。我们的目标是让企业在立项、资金申请和融资途中享受最专业 、最及时、最高效的全方位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工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减排的共性、关键技术的产业化示范,推动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创新。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根据《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2013年重点支持其中的水泥、纺织染整、农药和电池等4个行业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2.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的通知》,2013年奖励采用无钙焙烧、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等成熟技术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企业,促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提升。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对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时间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纸质材料三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