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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战略需要根本改革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质量标准限值达到美国基准中淡水水生生物慢性毒性[10]71.4倍(铜)、8.3倍(锌)、3.1倍(六价铬)、和2倍(硒),这是可以使水生生物在1个小时内表现出致命性毒性的水平。在生态学意义上极为重要的河口水域,铜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更是美国水质基准的约200倍。所以,以下的讨论将重新分析美国控制水污染经验的本质,认真推敲对于这些经验的借鉴,试图找出它们不能发挥活力的原因。

2.1   关于排放许可证制度

  前面提到,实施近二十六年的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了鸡肋制度,正在等待国务院出台排污许可制度的执行细则,让它发生革命性的改变。笔者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鸡肋的原因是它的2个根本缺陷,需要得到根本的纠正。

  第一个缺陷是排污许可证由地方政府颁发、执行。中国近三十多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基本模式,是让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一切工作的中心,调动所有资源,以公司运作的方式与其它地方竞争发展。这种竞争发展各地经济的模式为中国这几十年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同时在地方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环境利益自然也就要让位于经济利益。既然这样,我们就没有理由相信同样的这个地方政府会不遗余力地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各种要求,从而限制自己经济利益的发展;就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机制,让一级政府同时负责两种相互冲突利益的发展。

  第二个缺陷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不要求执行为保护水体水质而必须实施的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反方的论述坚持,排放标准只能是与水质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业排放标准,有环评和许可证就可以让环境质量达标,这在环境管理的逻辑上和污染防治的事实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反方始终无法讲清楚,在一个环境功能划定为III类,但是目前水质因化学需氧量而受损的水体(假设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0 mg/L)如何可以接受维持在行业排放标准水平的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也假定为50mg/L),然后在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作用下达到化学需氧量浓度20 mg/L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反方也没有能够告知社会,在全中国三十多年的水污染防治实践中,有哪几个水体是在已经受损的条件下,仍然在实施行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依靠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水环境质量达标的。

  要让排污许可证真正地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新研究它起初是如何发展定位的,和如何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排放,以至于吸引许多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在他们自己的控制水污染体系中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在1948年就制定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规定由各州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