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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战略需要根本改革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量达标。它没有规定每单位时间内的污染排放最小消减量,比如每年至少消减10%;也没有规定通过这个制度使污染排放消减到水体环境质量达标的最大时间,比如在30年内使污染排放消减到环境质量达标。实事求是地看待这个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和明确的、在一定时间内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即使理论上逐步逐步地减少污染排放可以最终使环境质量达标,但是在那最后一步到来之前的总量控制是确保环境质量不达标。

  根据环保部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2],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每年变化量在本文写作时已经公布的过去5年中是2008年减少4.4%,2009年减少3.3%,2010年减少3.1%,2011年增加4.5%,2012年减少3.0%。2008年是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重申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年份。从2008年以来的5年中,全国废水中的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了10%。尽管如此,反方仍然要公众相信可以通过这样的总量控制,解决中国水环境中化学需氧量污染物超出承载力408%的问题,这已经丧失了讨论事关国家兴盛和人民福祉的基本国策所应有的严肃态度。

  另外,总量控制制度要求消减化学需氧量污染物和氨氮污染物排放,但是其它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污染物,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控制,使得更多的有毒且难降解的污染物沉积到中国的水体中。实施行业排放标准的一个优点是对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同类企业有相同的限制强度,总量控制的要求分解到各行政区域会使各地的同类企业受到与行业排放标准不同的排放限制,导致同类企业在各地有不同的排放标准,让污染环境更严重的企业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

2.2.2  允许污染物排放的数量

  在水环境中最大而不致降低环境功能的污染物数量应该可以是世界上通用的对环境容量这个概念的理解;反方论述中的环境容量还等同于允许水污染物进入环境的数量,是水污染防治中对污染物排放的一种限制,这个意义上的环境总量,由于涉及到各国水环境保护程度的差异,在世界上往往是不通用的。

2.2.2.1水体保护目标决定环境容量

  美国清洁水法将保护水体的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功能规定为国家目标,并且要求在美国所有地表水体都尽可能地实现这个目标。要符合这些功能目标,水体中污染物的浓度必须要低于美国的水质目标。以下表1中比较了几种重要污染物的中国 II 类水环境质量标准值(根据现在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下简称为2002年质量标准)和美国水质目标值,可以看出中国的 I